養老金
養老金計劃以三大支柱為基礎。法定養老金是養老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一般而言,供款由員工和雇主共同承擔,兩者各付一半。德國人通常有由雇主管理的額外公司養老金計劃,有些人也會參加私人退休儲蓄計劃。
已達退休年齡的受保人可申請法定養老金。自 2007 年起,法定退休年齡不斷提高,以配合德國人口老化的趨勢。自 2012 年起,退休年齡從 65 歲開始逐步提高,到 2031 年將達到 67 歲。1947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者的最低年齡為 65 歲,1964 年或之後出生者的最低年齡為 67 歲。對於 1953 至 1964 年間出生的人,退休年齡每接近 1964 年就會遞增。
個人退休金的金額主要取決於保險年限內的投保工資和工作收入。
受養人/遺屬福利
在德國,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有資格領取遺孀或鰥夫撫恤金:
- 如果已故配偶或註冊民事夥伴關係中的伴侶已完成五年的一般合格期限
- 如果婚姻至少持續了一年
- 如果未亡配偶未再婚
養老金的金額是已故配偶/伴侶全額法定養老金的某個百分比,並且取決於未亡配偶的收入。遺孀補助金的最高金額為已故配偶養老金的 55%。
已故配偶的受供養子女可領取孤兒撫恤金至 18 歲。對於仍在學習、接受職業培訓、在兩個階段之間的過渡期少於四個曆月或從事志願服務的孤兒,可延長至 27 歲。
殘廢福利
與工作有關的意外或疾病的受害者,只要無法工作且無薪,即可獲得職業意外保險傷害補助金。工傷補助金為該人薪資總額的 80%,最長可給付 78 週。
如果職業意外或疾病使該人的賺取收入能力至少降低 20%,持續 26 週,則有權獲得退休金。金額取決於該人賺取收入能力的降低程度,以及他們在職業意外或疾病發生前 12 個曆月內所賺取的收入。
若完全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則可領取全額退休金,金額為事故或疾病發生前年總收入的三分之二。如果喪失 50%的賺取收入能力,養老金將為之前總收入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