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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是加勒比海的美麗島嶼,擁有壯觀的海灘,山脈和雨林。牙買加的首都金斯頓是最大的城市。除了英語,牙買加人還會說一種叫牙買加帕托伊的克里奧爾語。主要行業是旅遊和金融。主要農產品包括甘蔗、熱帶水果、咖啡、可可、煙草和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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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是加勒比海的美麗島嶼,擁有壯觀的海灘,山脈和雨林。牙買加的首都金斯頓是最大的城市。除了英語,牙買加人還會說一種叫牙買加帕托伊的克里奧爾語。主要行業是旅遊和金融。主要農產品包括甘蔗、熱帶水果、咖啡、可可、煙草和薑。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合約形式的法定條文。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合約形式 (書面或口頭) 的法定條文。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契約形式的法定條文。
牙買加的勞動法允許雇主和雇員定義正常工作時間,每 24 小時最多不超過 12 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 40 小時。每周超過 40 小時的任何工作一般都有資格獲得加班費。
牙買加有下列公共假日:New Year’s Day (January 1) or the day after New Year’節 (1 月 2 日)、聖灰星期三 (各不相同)、復活節星期一 (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勞動節 (5 月 23 日)、解放日 (8 月 1 日)、獨立日 (8 月 6 日)、國家英雄日 (10 月的第三個星期一)、聖誕節 (12 月 25 日)、聖誕節翌日 (12 月 26 日),或聖誕節翌日的第三天 (12 月 27 日) (如果適逢星期日)、由國家紀念部長指定的日子 (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
牙買加的法律在《帶薪假期法》中定義了年假政策。全年工作至少 110 天(任何零碎天數均視為一天)且非季節性工人或臨時工人的雇員有資格享受帶薪年假。假期數額由員工在合格年度(前一年)的工作天數決定。員工工作 110 天後可獲得 5 個工作日的假期。工作年資少於 10 年的員工,雇主必須為其工作的每一年提供至少 2 周的帶薪假期。服務年資超過 10 年的員工,雇主必須給予每工作一年至少 3 週的帶薪假期。
牙買加法律允許累積年假,但不得超過連續 3 年。應計或累積協議應包含在僱傭合約中。帶薪假期法》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雇用時向員工支付累積年假。此外,如果員工在不同企業之間調職,累積的年假也會隨著員工一起轉移,成為新雇主的責任。
員工在休假期間必須獲得正常的工資,而且這筆款項必須在休假開始前支付給員工。
牙買加的勞工法規定,在受僱頭 12 個月內工作至少 110 天的員工(臨時工除外),每工作 22 天可享有 1 天的帶薪病假。工作滿一年後,員工可享有 2 週的帶薪病假。
如果員工有權根據《國家保險法》或《工人賠償法》享有福利,或者員工沒有通知雇主自己生病,則僱主無需在病假期間向員工支付薪資。
臨時工在工作的前 12 個月內至少工作 110 天後,也有權獲得 10 天的病假工資或總計 110 天工作時間的金額。
在牙買加,持續受僱於雇主至少 52 週的懷孕婦女有權享有產假。季節性工人如果在 5 年內為雇主工作的時間加起來達到 52 周,也有權享受產假。員工必須通知雇主她希望休假的時間,並應要求提供註冊醫生的證明。
符合產假要求者可獲得 12 週的產假。在某些情況下,產假可延長 60 天,但僅限於下列情況:
牙買加的勞動法目前沒有私營部門員工陪產假的規定。但是,公共部门雇员有陪产假。公營部門的男性員工在生育或領養子女後,有權享有 20 天的陪產假。此假期只能在分娩後 6 個月內給予。如果死產或嬰兒在分娩後 6 個月內死亡,則可獲得假期。在每個政府機構內,只能享受三次帶薪假期。
牙買加的最低工資由最低工資諮詢委員會決定,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在憲報上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的全國最低工資為每週 40 小時 15,000 牙買加 (美元),保安員除外。保安員的最低工資為每週 15,000 牙買加。
牙買加的典型薪資週期為每月一次,員工通常在每月的最後一天領薪。
牙買加的勞動法將超時工作定義為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由於最近的法規允許使用彈性的每周工作時間表,因此每天工作 8 小時之後不再計算加班時間(但禁止員工在 24 小時內工作超過 12 小時)。最低加班費為正常時薪的 150%。
員工在公共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可享有正常時薪的 200%。但是,在計算加班費時,星期日不再自動被視為「優惠日」。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必須獲得正常的工資,而這筆款項必須在年假開始前支付給員工。
在牙買加,必須向連續受雇至少 4 週的員工提供解僱通知。通知期限要求如下
連續受雇 4 週或更長時間的員工,不得給予少於 2 週的通知以終止僱傭合約。
除非在可信證人面前發出,否則解雇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不過,若任何一方的行為違反契約或對員工/雇主造成傷害,或定期契約已到期,則可免除通知期。
在牙買加,如果員工的任期為 104 週 (2 年),在裁員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支付遣散費。如果解雇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以下情況,則被視為裁員所致:
已為雇主連續工作 2 季或以上的季節性雇員,若因上述任何原因而遭解僱,或在未來的季節中不再受雇,則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裁員金的金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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