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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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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是加勒比海的美麗島嶼,擁有壯觀的海灘,山脈和雨林。牙買加的首都金斯頓是最大的城市。除了英語,牙買加人還會說一種叫牙買加帕托伊的克里奧爾語。主要行業是旅遊和金融。主要農產品包括甘蔗、熱帶水果、咖啡、可可、煙草和薑。

書面協議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合約形式的法定條文。

口頭協議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合約形式 (書面或口頭) 的法定條文。

默示協議

牙買加的勞工法不包含規範雇用契約形式的法定條文。

牙買加的勞動法允許雇主和雇員定義正常工作時間,每 24 小時最多不超過 12 小時,每週最多不超過 40 小時。每周超過 40 小時的任何工作一般都有資格獲得加班費。

牙買加有下列公共假日:New Year’s Day (January 1) or the day after New Year’節 (1 月 2 日)、聖灰星期三 (各不相同)、復活節星期一 (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勞動節 (5 月 23 日)、解放日 (8 月 1 日)、獨立日 (8 月 6 日)、國家英雄日 (10 月的第三個星期一)、聖誕節 (12 月 25 日)、聖誕節翌日 (12 月 26 日),或聖誕節翌日的第三天 (12 月 27 日) (如果適逢星期日)、由國家紀念部長指定的日子 (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

牙買加的法律在《帶薪假期法》中定義了年假政策。全年工作至少 110 天(任何零碎天數均視為一天)且非季節性工人或臨時工人的雇員有資格享受帶薪年假。假期數額由員工在合格年度(前一年)的工作天數決定。員工工作 110 天後可獲得 5 個工作日的假期。工作年資少於 10 年的員工,雇主必須為其工作的每一年提供至少 2 周的帶薪假期。服務年資超過 10 年的員工,雇主必須給予每工作一年至少 3 週的帶薪假期。

牙買加法律允許累積年假,但不得超過連續 3 年。應計或累積協議應包含在僱傭合約中。帶薪假期法》規定雇主必須在終止雇用時向員工支付累積年假。此外,如果員工在不同企業之間調職,累積的年假也會隨著員工一起轉移,成為新雇主的責任。

員工在休假期間必須獲得正常的工資,而且這筆款項必須在休假開始前支付給員工。

牙買加的勞工法規定,在受僱頭 12 個月內工作至少 110 天的員工(臨時工除外),每工作 22 天可享有 1 天的帶薪病假。工作滿一年後,員工可享有 2 週的帶薪病假。

如果員工有權根據《國家保險法》或《工人賠償法》享有福利,或者員工沒有通知雇主自己生病,則僱主無需在病假期間向員工支付薪資。

臨時工在工作的前 12 個月內至少工作 110 天後,也有權獲得 10 天的病假工資或總計 110 天工作時間的金額。

在牙買加,持續受僱於雇主至少 52 週的懷孕婦女有權享有產假。季節性工人如果在 5 年內為雇主工作的時間加起來達到 52 周,也有權享受產假。員工必須通知雇主她希望休假的時間,並應要求提供註冊醫生的證明。

符合產假要求者可獲得 12 週的產假。在某些情況下,產假可延長 60 天,但僅限於下列情況:

  • 因懷孕而生病
  • 孩子健康狀況不佳

牙買加的勞動法目前沒有私營部門員工陪產假的規定。但是,公共部门雇员有陪产假。公營部門的男性員工在生育或領養子女後,有權享有 20 天的陪產假。此假期只能在分娩後 6 個月內給予。如果死產或嬰兒在分娩後 6 個月內死亡,則可獲得假期。在每個政府機構內,只能享受三次帶薪假期。

最低工資

牙買加的最低工資由最低工資諮詢委員會決定,並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在憲報上公布。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的全國最低工資為每週 40 小時 15,000 牙買加 (美元),保安員除外。保安員的最低工資為每週 15,000 牙買加。

牙買加的典型薪資週期為每月一次,員工通常在每月的最後一天領薪。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牙買加的勞動法將超時工作定義為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由於最近的法規允許使用彈性的每周工作時間表,因此每天工作 8 小時之後不再計算加班時間(但禁止員工在 24 小時內工作超過 12 小時)。最低加班費為正常時薪的 150%。

員工在公共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可享有正常時薪的 200%。但是,在計算加班費時,星期日不再自動被視為「優惠日」。

員工在休年假期間必須獲得正常的工資,而這筆款項必須在年假開始前支付給員工。

通知期

在牙買加,必須向連續受雇至少 4 週的員工提供解僱通知。通知期限要求如下

  • 任期少於 5 年的員工至少需要 2 周的時間
  • 任期在 5 至 10 年之間的員工至少需 4 周時間
  • 任期在 10 年至 15 年之間的員工至少需要 6 周時間
  • 任期在 15 到 20 年之間的員工至少需要 8 周時間
  • 任期超過 20 年的員工至少需要 12 週。

連續受雇 4 週或更長時間的員工,不得給予少於 2 週的通知以終止僱傭合約。

除非在可信證人面前發出,否則解雇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不過,若任何一方的行為違反契約或對員工/雇主造成傷害,或定期契約已到期,則可免除通知期。

遣散費福利

在牙買加,如果員工的任期為 104 週 (2 年),在裁員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支付遣散費。如果解雇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以下情況,則被視為裁員所致:

  • 雇主不再從事僱用該員工的業務
  • 僱員的特定工作已停止或減少
  • 員工在受雇期間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已為雇主連續工作 2 季或以上的季節性雇員,若因上述任何原因而遭解僱,或在未來的季節中不再受雇,則視為因裁員而遭解僱。

裁員金的金額為

  • 前 10 年每年 2 週的工資
  • 從第 10 年起,每年 3 週薪水

養老金

國家保險法》規定,從退休(男性為 70 歲,女性為 65 歲)起至個人餘生都可領取養老金,金額為每週 4,200 牙買加(美元)。要符合領取養老金的資格,員工必須至少每週向國家保險計劃繳納 156 個月的保費。

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供款標準的投保員工,若至少已支付 52 週的供款,則仍有資格領取 60,000 牙買加的養老金。

退休金法》規範公務員的退休事宜。公務人員的退休年齡為 65 歲。每月退休金金額以退休前最後 3 年平均薪資的百分比計算。

眷屬/遺屬福利

養老金法》允許已故員工的未亡配偶和子女領取福利。如果已故員工至少每周供款 156 次,則遺屬有資格領取養老金。

福利的支付方式如下:

  • 未亡配偶有權領取與已故者已領取或有權領取的相同養老金金額。如果再婚,則支付相當於一年養老金的結算金額。
  • 照顧孤兒者的養老金為每週 6,000 牙買加(美元)。

如果已故員工不符合供款條件,但已供款至少 52 週,則其遺屬有資格獲得一次性補助金。未亡配偶的補助金金額為 60,000 牙買加,照顧孤兒者的補助金金額為 75,000 牙買加。

對於公營部門的員工而言,如果員工因公殉職、因工作殉職或明顯是因崗位殉職的情況下,拖欠員工的養老金和撫恤金可分配給遺屬。

病殘福利

如果員工失去工作能力達 26 週且未超過退休年齡,則有權獲得病殘福利。只有永久性殘障人士才有資格享受此福利。

如果受僱並向國家養老金計劃供款,每週的傷殘福利金為 4,200 牙買加(美元)。如果僱員向該計劃供款至少 156 週,則該筆款項將終生有效。另外,不符合養老金資格條件的個人有權一次性獲得 60,000 牙買加的補助金。

公營部門的員工如果在工作期間受傷,則有權領取傷殘養老金,金額將視受傷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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