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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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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 (MYR)

馬來西亞是東南亞國家。它是一個由 13 個州和三個聯邦領土組成的聯邦憲法君主制。官方語言是馬來語,儘管有很多當地語言。馬來西亞擁有多元化的經濟,受教育的勞動力和政治穩定。馬來西亞的主要出口產品包括橡膠和棕櫚油。

書面協議

在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合約:

  • 如果提供的服務或確定的雇用時間超過 1 個月
  • 如果沒有指定時間,但完成指定工作所需的合理時間可能超過 1 個月。

每份書面合約都必須包含任何一方終止協議的規定。

口頭協議

馬來西亞的勞工法允許口頭合約,只要指定期限或完成特定工作所需的合理時間少於 1 個月。

默示協議

在馬來西亞,僱傭法規定服務合約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但所有簽訂時間超過 1 個月的勞動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契約法》規定:「當發現協議無效,或契約變得無效時,任何根據協議或契約獲得任何利益的人,都有義務將該利益歸還,或向獲得該利益的人作出補償」。

因此,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僱傭合約,也有可失效的工作協議,仍可強制執行付款義務或工作義務。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工作時間為每週 45 小時。全天工作時間為 8 小時,但雇主可視業務需求要求員工工作最多 10 小時。雇主和雇員可以在僱傭合約中約定,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每週工作超過 45 小時,但在任何情況下,3 週內的平均工作時間都不得超過 45 小時。

員工可申請彈性工作安排,以變更有關其雇用的工作時間、工作天數或工作地點。在有適用集體協議的情況下,員工提出的任何申請必須符合集體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

國慶日(8 月 31 日)、Yang di-Pertuan Agong 的生日(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僱員主要工作所在州的統治者的生日或聯邦領地日,視情況而定(日期可能會有所不同)、工人節(5 月 1 日)、投票日(5 月 9 日)。

僱員有權額外享有 6 天帶薪假期,由雇主選擇。

在馬來西亞,員工享有的帶薪年假是根據其在雇主的服務年資而定:

  • 為同一僱主連續服務 12 個月後,員工在首 2 年可享有 8 天的帶薪年假
  • 為同一雇主服務 2 至 5 年可享有 12 天假期
  • 為同一雇主工作 5 年以上可享有 16 天假期。

年假天數以員工的一般工資率支付,並可結轉至下一年度。

若員工在連續服務週期的 12 個月內,未經雇主許可且無合理辯解而缺勤超過 10%的工作天數,則可取消其年假權利。

若要申請帶薪病假,員工必須接受註冊醫生(由僱主選擇,費用由僱主支付)的檢查,由醫生決定是否准予病假。帶薪病假的長短取決於與現任雇主的工作年限:

  • 工作未滿 2 年者,每個日曆年總計 14 天
  • 工作 2 至 5 年者,每個日曆年總計 18 天
  • 工作 5 年以上,每個日曆年總計 22 天
  • 住院時每年 60 天,不論工作年限長短

病假以員工的一般工資率支付。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10/17/2024 KN:更新存取日期, References 住院假將與病假分開,為勞工提供額外保障。進一步的細節將待今年稍早核准的《就業法》公佈修改內容後公佈。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馬來西亞女性員工可享有 98 天的產假。2022 年 3 月通過的第 265 號法案增加了產假的長度。公司禁止解雇懷孕或患有懷孕相關疾病的員工,為懷孕員工提供額外的保護。

如果員工在分娩前的 4 個月內任何時間受僱,且在分娩前的 9 個月內總計受僱至少 98 天,則有權獲得產假補貼。如果員工在分娩時有 5 個或以上在世的親生子女,則無資格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相等於員工的日薪。雇主支付產假津貼的全部費用。

產假的開始時間不得早於分娩前 30 天,也不得遲於分娩後 1 天。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已婚雇員可享有 7 天的帶薪陪產假。僱員必須在緊接陪產假開始前受雇於同一雇主至少 12 個月。員工有責任在預產期後至少 30 天或在產後盡早通知雇主其配偶懷孕。

最低工資

政府根據全國工資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來決定最低工資。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 1,700 馬幣(馬來西亞林吉特),適用於所有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 僱用 5 名或以上員工或
  • 從事《馬來西亞職業標準分類》所列活動(如醫生、律師、工程師等)。

在 2025 年 8 月 1 日前,僱用少於 5 名員工的企業可獲豁免最低工資的調漲。

每日最低工資視每週工作天數而定。

工資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除非雇主終止合約(工資必須在當天支付)或員工終止合約(工資必須在終止合約後 3 天內支付),否則工資必須在工資期結束後的第 7 天前支付。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無論薪資率通常如何釐定,員工超時工作(工作時間超過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率至少為時薪的 150%。每天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2 小時。

被要求在帶薪假日工作的員工,有權就當天所做的任何工作獲得兩倍於正常薪資的報酬。對於在公眾假期進行的加班,員工可獲得至少 3 倍於標準工資的工資。

僱員在休年假期間有權獲得其普通工資。

通知期

根據馬來西亞勞動法,規定的通知期必須包含在任何書面僱傭合約中,且雇主與員工的通知期必須相同。通知期的最低法定長度必須如下:

  • 若員工受雇未滿 2 年,則為 4 週
  • 若雇員受雇 2 年或以上,但少於 5 年,則為 6 週
  • 若員工已受雇 5 年或以上,則為 8 週。

在另一方故意違反合約條件或員工嚴重不當行為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無需通知期。

遣散福利

馬來西亞勞工法規定,受僱傭法 (EA) 保障的員工,若在遭解僱前已受僱至少 12 個月,則有權享有遣散費福利。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被解僱的受保障員工,以及在被解僱後 7 天內被同一僱主重新雇用的員工,均無資格領取遣散費。

員工有權根據受僱時間長短,按以下標準獲得遣散費:

  • 1 年至 2 年之間 - 每工作一年支付 10 天的工資
  • 2 年至 5 年 - 每工作一年支付 15 天的工資
  • 5 年以上 - 每工作一年支付 20 天的工資

退休金

所有雇主都必須向僱員公積金管理局註冊。雇主和雇員都要供款,供款率直接與每月支付的工資掛鉤,超過 10 馬幣(馬來西亞林吉特)的部分都要供款。最低退休年齡為 60 歲。

所有員工,包括以合約形式僱用的員工,都有資格參加公積金。政府也擴大了自僱社會保障計劃的範圍。此外,從事漁業和農業的人士也有資格獲得社會保障補償。

成員可在 55 歲時從養老基金中提取一筆款項或年金。年齡小於 55 歲的員工可申請將提款用於特定用途,例如員工或其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建造或購買自用房屋,或永久移民馬來西亞。55 歲之後繼續供款的員工,只有在年滿 60 歲時才能提取 55 歲之後的供款。

受養人/遺屬福利

在馬來西亞,僱員公積金成員可提名他人在僱員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接受任何未清償的積分。

若死者未滿 60 歲,且在其死亡前 40 個月中至少有 24 個月已按月繳納保險費,或正在領取傷殘撫恤金,則社會保障基金會支付遺屬撫恤金。遺孀或鰥夫可終生領取,而每名子女則可領取,直到子女結婚或滿 21 歲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受撫養人有權按其平均假定月工資的 50% 領取養老金,在最初 24 個月之外,每支付 12 個月的供款可增加 1%,但最高不得超過 65%。

該計劃的供款由僱員和僱主共同支付。

病殘福利

未滿 60 歲的員工,若因永久性病變而無法從事任何實質上有酬勞的活動,且在殘障發生前的 40 個月內已支付至少 24 個月的供款,則有資格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為員工最近 24 個月平均月薪的 50%,在最初 24 個月之後,每供款一年增加 1%,最高以 65% 為限。

對於因工作意外或疾病造成的暫時傷殘,四天後支付相當於日平均工資 80% 的福利金。對於永久傷殘,則支付平均工資的 90% 作為養老金。

該計劃的供款由僱員和雇主共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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