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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台灣(中國台灣地區),是東亞的島嶼。此地以迷人景觀、多元文化與創新科技聞名,是熱門的旅遊與文化探索目的地。從台北繁忙的街道到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寧靜風景,擁有豐富的文化與自然景點。

經濟面向多元,製造業、服務業與科技業為主要產業;亦為重要貨物出口地區與全球創新領先者之一。技術熟練的勞動力與完善基礎建設,使其成為具吸引力的國際商業目的地。

本文內容並非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在相關司法管轄區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本文所提供之資訊僅供一般參考。我們不保證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本內容不構成法律、專業或其他建議,亦不應被視為可依賴之依據。任何使用資訊之行為均由您自行承擔風險。使用者應自行核實任何資訊。所有材料均按「現狀」提供,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Atlas Technology Solutions, Inc. 對於因使用或依賴本內容所引起之一切責任概不負責。

當地就業法規

勞動契約

書面協議

中國台灣地區法律不要求以書面形式簽訂僱傭契約。但與外國人簽訂的僱傭契約和與技術學生簽訂的培訓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僱員與僱主之間簽訂的任何書面僱傭契約都必須包括有關工作場所、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安全和健康事項等資訊。

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任何離職後競業禁止協議,只有在僱主有合法的商業利益需要保護,而僱員有機會接觸僱主的商業秘密時才有效。協議施加的限制必須在期限、地理區域、職業活動和就業目標方面合理。僱主還必須為僱員因競業禁止條款而遭受的損失提供合理的補償。如果其中任何一項條件未得到滿足,則協議無效。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 2 年,每月補償金必須至少為僱員平均月薪的 50%。

口頭協議

中國台灣地區的僱用契約一般不要求以書面形式簽訂。但與外國人簽訂的僱傭契約和與技術學生簽訂的培訓契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沒有對口頭僱傭契約提供指導。

默示協議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未就默示契約提供任何指導。《民法典》規定,當雙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達成協議時,契約即告成立。如果雙方就必要事項達成一致,但未就非必要事項表達意向,則推定契約成立。僱用關係的存在可以根據雙方的行為來確定。

工作時間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員工每七天必須有兩天正常休假。其中一天被視為正常假期(在此期間,員工可以同意工作以獲得加班費),另一天為強制休息日(在此期間,員工不得同意工作)。

僱主必須準備並保存員工出勤記錄 5 年。考勤記錄必須精確到分鐘地記錄僱員每天的出勤情況。當僱員要求提供考勤記錄的副本或影印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法定節假日

2025

  • 1 月 1 日——開國紀念日
  • 2 月 28 日——和平紀念日
  • 3 月 12 日——國父逝世紀念日
  • 3 月 14 日——反侵略日
  • 3 月 29 日——革命先烈紀念日
  • 4 月 4 日——兒童節
  • 5 月 1 日——勞動節
  • 7 月 15 日——解嚴紀念日
  • 9 月 3 日——軍人節
  • 9 月 28 日——孔子誕辰紀念日
  • 10 月 10 日——國慶日
  • 10 月 24 日——聯合國日相關紀念(中國台灣地區)
  • 11 月 12 日——國父誕辰紀念日
  •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日

其他節日

  • 佛誕節——農曆四月初八
  • 春節——農曆正月初三
  • 清明節——日期不定
  • 端午節——日期不定
  • 中秋節——日期不一
  • 除夕——農曆最後一天
  • 原住民祭典: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各原住民部落風俗公告節日日期。

試用期

雖然中國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沒有明確規定試用期,但某些慣例和法律原則是適用的。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允許僱主和僱員根據工作性質確定試用期,僱主應誠信經營。如果僱主在試用期內解僱員工,員工仍有權獲得遣散費。

勞動關係終止/經濟補償

通知期

僱主在解僱員工時必須提前通知:

  • 如果員工連續工作超過 3 個月但不足 1 年,通知期為 10 天。
  • 如果員工連續工作超過 1 年但不足 3 年,通知期為 20 天。
  • 如果僱員已連續工作 3 年以上,通知期為 30 天。

如果僱主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契約,則必須向僱員支付提前通知期間的工資。

對於嚴重不當行為和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僱主可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

離職福利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僱主一般需要向員工支付離職金。在定期契約期滿後離開僱主的員工不享受離職金。因行為不當而被解僱的員工沒有資格領取離職金。

2005 年之前開始工作的僱員的遣散費一般受《勞動基準法》(LSA)管轄。根據《勞動基準法》,終止僱傭契約的僱主必須為員工提供每服務一年一個月的工資作為遣散費。對於受僱時間不足 1 年的僱員,必須按比例計算遣散費;受僱時間不足 1 個月的,按 1 個月計算。僱主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天內發放遣散費。

對於 2005 年後開始工作的僱員,遣散費受《勞工退休金條例》(LPA)管轄。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遣散費以年資為基礎,僱員每工作滿一年可獲得相當於半個月平均工資的金額。僱用期不足 1 年的,必須按比例支付。遣散費總額不得超過 6 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的解僱費必須在勞動契約終止後 30 天內支付。

薪酬

最低工資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必須高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政府批准後規定的最低基本工資。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為每月 28,590 新臺幣或每小時 190 新臺幣。

工資必須至少每月支付兩次,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這同樣適用於按件計酬的情況。僱主必須編製工資清單,記錄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其他事項。工資記錄應保存 5 年。

加班費、節假日和假期工資

中國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將加班定義為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所做的任何額外工作。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 加班不超過 2 小時時,除正常小時工資外,還應支付至少正常小時工資三分之一的額外工資。
  • 當加班時間超過 2 小時,但加班總時長不超過 4 小時時,除正常小時工資外,還應向僱員支付至少三分之二的正常小時工資。

當僱主徵得僱員同意在節假日工作時,僱主應向僱員支付雙倍於正常工資的加班費。

僱員於年休假期間仍有權領取正常工資。

移民與簽證

簽證

中國台灣地區提供以下類別的簽證:

  • 訪客簽證簽發給持有普通護照的外國人。這些簽證允許在中國台灣地區停留不超過 6 個月,用於過境、旅遊、探親、考察、參加國際會議、經商、短期學習、短期就業或短期傳教。單次簽證費為 1,600 新臺幣,多次簽證費為 3,200 新臺幣。美國護照持有者的簽證費為 5,120 新臺幣。
  • 為求職目的簽發的訪問簽證。
  • 落地簽證簽發給土耳其、北馬其頓及其他符合免簽證入境條件的國家的國民。逗留期限為 30 天。
  • 此外,還簽發居民簽證。

工作許可證

根據中國台灣地區法律,僱用外籍人士的僱主必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證。

外籍勞工在中國台灣地區只能從事以下類型的工作:

  • 專業或技術工作
  • 在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創辦的企業中擔任董事、經理或行政人員
  • 在公立或私立學院、大學或學校擔任教師
  • 擔任體育教練或運動員
  • 宗教、藝術或演藝工作
  • 擔任商船、工作船等的船員
  • 海洋捕魚或撒網工作
  • 家政助理或護理工作
  • 國家大型建築項目工人

工作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但可以延期。

總人口

包括所有居民在內的總人口,無論其法律身份如何。 © - WBG • EUROSTAT

資料來源

總人口: Th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World Bank Group •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 United Nations (UN), uri: https://population.un.org/wpp/, publisher: UN Population Division; Statistical databases and publications from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s,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s, uri: https://unstats.un.org/home/nso_sites/, publisher: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s; Eurostat: Demographic Statistics, Eurostat (ESTAT), uri: https://ec.europa.eu/eurostat/data/database?node_code=earn_ses_monthly, publisher: Eurostat; Population and Vital Statistics Report (various years), United Nations (UN), uri: https://unstats.un.org, publisher: UN Statistics Division

社會保障與福利

帶薪年假

根據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員工可根據在同一僱主處工作的年限享受帶薪年假,具體如下:

  • 工齡在 6 個月至 1 年的為 3 天
  • 工齡在 1 至 2 年之間的,年假為 7 天
  • 工作 2 至 3 年,休假 10 天
  • 工作 3 至 5 年,14 天
  • 服務 5 至 10 年,15 天
  • 工作超過 10 年,每工作 1 年增加 1 天,最多不超過 30 天

對於員工因契約終止而未使用的帶薪年假,必須支付補償金。根據僱主和僱員的協議,未使用的年假可轉入下一年。但是,如果到第二年年底仍未使用年假,則必須為員工未使用的假期支付工資。或者,這些工資可在僱員契約終止時支付。

病假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員工因傷、病或身體原因享有如下醫療假:

  • 在非住院治療的情況下,員工在 1 年內可獲得總共 30 天的假期。
  • 如果是住院治療,僱員可在 2 年內享受不超過 1 年的假期。
  • 住院病假和非住院病假的總和在 2 年內不得超過 1 年。

如果一年內病假不超過 30 天,病假期間必須支付僱員工資的 50%。如果勞動保險費用未達到工資的 50%,僱主必須補足差額。

如果工傷或疾病是由於職業事故造成的,僱主必須補償僱員必要的醫療費用。接受治療的員工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照其原有工資支付補償金。

產假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女性僱員享有 8 週的帶薪產假。工作 6 個月以上的員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正常工資的 100%,工作不足 6 個月的員工可獲得正常工資的 50%。在懷孕期間,僱員可以被調到強度較低的工作崗位。僱主不得拒絕其申請,也不得降低其工資。自 2022 年 1 月起,僱員還有權享受 7 天帶薪產前檢查假。僱主支付 5 天假期的工資,其餘假期由員工向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懷孕 3 個月後流產的僱員可享受 4 週產假。懷孕 2 個月以上 3 個月以下流產的,應允許女員工停止工作,並給予 1 週產假。懷孕不足 2 個月流產的,應允許女僱員停止工作,並給予 5 天產假。

僱員還可領取相當於其 60 天工資和分娩費用(相當於 30 天工資)的社會保障福利。如果是多胞胎,補助金按比例增加。如果流產,補助金將減少 50%。

陪產假

中國台灣地區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僱員享有 7 天帶薪陪產假。僱主支付 5 天假期的費用,僱員可向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申請其餘假期。

父母任何一方還有權休不超過 2 年的無薪育兒假,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僱員為僱主工作至少 6 個月。
  • 孩子未滿 3 歲。
  • 僱員的配偶正在工作。

社會保險

養老金

在中國台灣地區,有幾項計畫屬於社會保障框架。勞動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和國民年金保險都是員工社會保障框架的一部分,但它們的目的不同,針對的群體也不同。

勞動保險是一項以就業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計畫,面向 15 至 65 歲的正規部門僱員,包括私營公司和公共組織。

根據勞動退休金計畫,2005 年後受僱的員工擁有個人退休金帳戶。僱主必須每月向這些帳戶存入繳款,而僱員的繳款則是自願的,最高可達月工資的 6%。僱員可在 60 歲開始領取養老金,與就業狀況無關。

最後,國家年金保險計畫為 25 歲至 65 歲無資格參加任何其他年金計畫的僱員提供保險。僱員必須參加該計畫。參加勞動保險計畫的僱員被排除在國家年金保險計畫之外。

根據計畫的類型,僱員、僱主和政府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家屬/遺屬津貼

強制性勞動保險計畫為有資格領取養老金或殘疾撫恤金的被保險人或繳費至少 15 年的個人在死亡時提供遺屬津貼。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都是合格的受益人。支付給遺屬的撫恤金是死者每保險年平均月保險工資的 1.55%。最低撫恤金為每月 3,000 新臺幣。如果已故僱員的繳費年限不足 15 年,則遺屬可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在勞動職業災害保險中,遺屬可一次性領取相當於被保險人 5 個月平均工資的保險金。如果沒有遺屬符合條件,則支付 10 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退休金制度,如果被保險人在申請津貼前死亡,則遺屬可獲得一次性津貼,外加最後 6 個月平均月工資的 50%。如果被保險人領取的是永久性傷殘撫恤金,則可領取該金額的一半。其他遺屬最多可額外領取 20%。

根據國家年金計畫,如果被保險人在申請福利前死亡或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其遺屬有權領取每個保險年度平均月工資 1.3%的月養老金。最低撫恤金為每月 4,049 新臺幣。

病殘津貼

在中國台灣地區,強制性勞動保險計畫為暫時性和永久性殘疾提供福利,提供住院、醫療和殘疾撫恤金。工傷補助金較高,包括一次性賠償選項。永久性傷殘津貼根據投保年資和殘疾嚴重程度確定,在特殊情況下還會為受撫養人提供額外津貼。

勞動退休金制度為僱員提供個人帳戶,如果在 60 歲之前致殘,可以申請提前領取養老金。

國民養老保險為重度殘疾者提供殘疾撫恤金,視居住地、收入和資產情況而定,金額根據投保金額和投保年資計算,最低撫恤金為 5,437 新臺幣。不過,個人不能同時領取多種殘疾津貼。

最低年齡

中國台灣地區勞動法規定了一項一般規則,即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滿 15 歲的人。但國中畢業者,或工作性質及環境經主管機關認定許可,對身心健康無害者,得例外。

僱用未滿 18 歲僱員的僱主必須將此類僱員的法定監護人同意書和年齡證明存檔。未滿 18 歲的僱員不得從事具有潛在危險或危害性質的工作。

童工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此外,童工不得在規定的休息日工作。最後,兒童不得在晚上 8:00 至早上 6:00 之間工作。

失業率

勞動力中失業但有能力並正在尋找工作的比例。 © - WBG • ILO

資料來源

失業率: Th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World Bank Group • ILO Modelled Estimates database (ILOEST), ILO (ILO), uri: https://ilostat.ilo.org/data/bulk/, publisher: ILOSTAT, type: external database, date accessed: January 07, 2025.

勞動人口(總數): The World Bank: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World Bank Group • ILO (ILO), type: estimates based on external database; United Nations (UN), publisher: UN Population Division; Staff estimates, WBG (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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