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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TWD)
台灣的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它位於東亞。官方語言是普通話,儘管大部分人口說霍克洛。在經濟上,台灣與香港、韓國和新加坡一起被認為是「亞洲虎」的四個。台灣經濟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功和蓬勃發展的多元化,尤其是信息技術和通信業。台灣與中國大陸保持緊密的貿易關係,使其成為拓展亞洲的絕佳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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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它位於東亞。官方語言是普通話,儘管大部分人口說霍克洛。在經濟上,台灣與香港、韓國和新加坡一起被認為是「亞洲虎」的四個。台灣經濟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功和蓬勃發展的多元化,尤其是信息技術和通信業。台灣與中國大陸保持緊密的貿易關係,使其成為拓展亞洲的絕佳目的地。
台灣法律不要求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這項一般規定的例外情況是,與外國人簽訂的雇用契約以及與技術學生簽訂的訓練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員工與雇主之間所簽訂的任何書面僱傭合約,都必須包含工作場所、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安全與健康事項等相關資訊。
只有當僱主有合法的商業利益需要保護,而僱員有機會接觸到僱主的商業機密時,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任何就業後競業限制協議才有效。協議所施加的限制必須在期限、地理區域、專業活動及就業對象等方面都是合理的。此外,雇主還必須對雇員因競業限制條款而造成的損失提供合理的補償。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件,則協議無效。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每月补偿金必须至少为员工平均月薪的 50%。
台灣並無一般規定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這項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是,與外國人簽訂的僱傭合約以及與技術學生簽訂的訓練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台灣的勞工法並未就口頭僱傭合約提供任何指引。
台灣的勞工法未就默示契約提供任何指引。民法」規定,當事人雙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達成協議時,契約即成立。如果當事人同意必要的要點,但未就非必要的要點表示意願,則推定契約成立。僱傭關係的存在可根據雙方的行為來確定。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或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員工每 7 天必須有 2 天的例假。其中一天被視為例假(在這段期間,員工可以同意工作以獲得加班費),另一天則為強制性休息日(在這段期間,員工不得同意工作)。
雇主必須準備並保存員工出勤記錄 5 年。出勤記錄必須記錄員工每天及每分鐘的出勤狀況。當員工要求複印或影印考勤紀錄時,雇主不得拒絕。
2025
其他節日
根據台灣的勞動法,員工可根據受雇於同一雇主的年資獲得帶薪年假,如下所示:
員工因合約終止而未使用的帶薪年假,必須支付補償金。未使用的年假可根據雇主與員工的協議轉入下一年度。但是,如果在第二年年末仍未使用年假,則必須為員工未使用的假期支付工資。或者,這些工資可以在員工的合約終止時支付。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因傷、病或身體原因而享有的病假如下:
一年內病假不超過 30 天時,病假期間必須支付員工 50% 的薪資。勞工保險給付未達薪資之 50%時,雇主應補足差額。
若員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生病,雇主必須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正在接受治療的員工無法工作時,雇主應依其原有工資支付補償金。
台灣的勞工法賦予女性員工 8 週的有薪產假。工作 6 個月以上的員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其正常薪資的 100%,而工作少於 6 個月的員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其正常薪資的 50%。在懷孕期間,員工可被調往較不繁重的工作。雇主既不得拒絕她的申請,也不得降低她的工資。從 2022 年 1 月起,員工也有權享有 7 天的帶薪產前檢查假。雇主支付 5 天假期的費用,其餘假期則由員工向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懷孕 3 個月後流產的員工可享有 4 週的產假。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准予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1 週。懷孕未滿 2 個月而流產者,女性員工可停止工作,並享有 5 天的產假。
員工還可獲得相當於其 60 天工資和分娩費用(相當於 30 天工資)的社會保障福利。如果是多胞胎,福利會按比例增加。如果流產,則福利減少 50%。
台灣的《兩性就業平等法》給予僱員 7 天的帶薪陪產假。雇主支付 5 天的假期,而僱員則可向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其餘的假期。
父母任何一方也有權休不超過 2 年的無薪育兒假,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台灣的勞工法規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必須高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政府核准後訂定的最低基本工資。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 28,590 元或每小時新台幣 190 元。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否則每月至少必須支付兩次薪資。這也適用於按件支付工資的情況。僱主必須準備薪資單,並記錄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其他事項。薪資記錄應保存 5 年。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將加班界定為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做的任何額外工作。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當僱主已取得員工同意在假日工作時,僱主應支付員工雙倍的正常工作工資。
僱員在休年假期間有權獲得正常工資。
雇主在解雇員工時必須事先給予通知,通知期限如下:
如果雇主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則必須向員工支付提前通知期間的工資。
雇主可以在嚴重不當行為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提前通知而終止勞動合同。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雇主一般需要提供遣散費給員工。定期合約期滿、離職的員工不享有遣散費。因行為不當而被解僱的員工也沒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2005 年之前開始受雇的員工的遣散費一般受《勞工標準法》(LSA) 規範。根據 LSA,終止僱傭合約的雇主必須為每服務一年的員工提供一個月的薪水作為遣散費。對於受僱時間少於 1 年的員工,遣散費必須按比例計算;受僱時間少於 1 個月的,應按 1 個月計算。雇主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30 天內發放遣散費。
對於 2005 年以後入職的員工,遣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LPA) 規定辦理。根據 LPA,遣散費以年資為基礎,員工每工作滿一年,可獲得相等於半個月平均工資的金額。若雇用期不足 1 整年,則必須按比例支付。遣散費總額不得超過 6 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計算的遣散費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30 天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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