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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官方名稱是中華民國。它位於東亞。官方語言是普通話,儘管大部分人口說霍克洛。在經濟上,台灣與香港、韓國和新加坡一起被認為是「亞洲虎」的四個。台灣經濟擁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成功和蓬勃發展的多元化,尤其是信息技術和通信業。台灣與中國大陸保持緊密的貿易關係,使其成為拓展亞洲的絕佳目的地。

書面協議

台灣法律不要求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這項一般規定的例外情況是,與外國人簽訂的雇用契約以及與技術學生簽訂的訓練契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員工與雇主之間所簽訂的任何書面僱傭合約,都必須包含工作場所、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工資、休假、安全與健康事項等相關資訊。

只有當僱主有合法的商業利益需要保護,而僱員有機會接觸到僱主的商業機密時,僱主與僱員之間的任何就業後競業限制協議才有效。協議所施加的限制必須在期限、地理區域、專業活動及就業對象等方面都是合理的。此外,雇主還必須對雇員因競業限制條款而造成的損失提供合理的補償。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條件,則協議無效。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 2 年,每月补偿金必须至少为员工平均月薪的 50%。

口頭協議

台灣並無一般規定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這項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是,與外國人簽訂的僱傭合約以及與技術學生簽訂的訓練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台灣的勞工法並未就口頭僱傭合約提供任何指引。

默示協議

台灣的勞工法未就默示契約提供任何指引。民法」規定,當事人雙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達成協議時,契約即成立。如果當事人同意必要的要點,但未就非必要的要點表示意願,則推定契約成立。僱傭關係的存在可根據雙方的行為來確定。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或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員工每 7 天必須有 2 天的例假。其中一天被視為例假(在這段期間,員工可以同意工作以獲得加班費),另一天則為強制性休息日(在這段期間,員工不得同意工作)。

雇主必須準備並保存員工出勤記錄 5 年。出勤記錄必須記錄員工每天及每分鐘的出勤狀況。當員工要求複印或影印考勤紀錄時,雇主不得拒絕。

2025

  • 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紀念日
  •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
  • 3月12日--孫中山先生逝世紀念日
  • 3月14日--反侵略日
  • 3月29日--革命烈士紀念日
  • 4月4日--兒童節
  • 五月一日勞動節
  • 7月15日--解除戒嚴紀念日
  • 9月3日--武裝部隊日
  • 9月28日--孔子誕辰
  • 十月十日--國慶日
  • 10月24日--台灣聯合國日
  • 11月12日--孫中山先生誕辰
  • 12 月 25 日 - 憲法日

其他節日

  • 佛誕 - 農曆四月初八
  • 農曆新年 - 農曆正月初三
  • 清明節 - 日期不定
  • 端午節 - 日期不定
  • 中秋節 - 日期不定
  • 農曆除夕 - 農曆最後一天
  • 原住民祭典儀式: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參酌各原住民部落之風俗習慣公告節日。

根據台灣的勞動法,員工可根據受雇於同一雇主的年資獲得帶薪年假,如下所示:

  • 服務滿 6 個月至 1 年者為 3 天
  • 服務滿 1 年至 2 年者為 7 天
  • 服務滿 2 年至 3 年者為 10 天
  • 服務 3 至 5 年為 14 天
  • 服務滿 5 年至 10 年者為 15 天
  • 服務超過 10 年,每服務 1 年增加 1 天,最多 30 天

員工因合約終止而未使用的帶薪年假,必須支付補償金。未使用的年假可根據雇主與員工的協議轉入下一年度。但是,如果在第二年年末仍未使用年假,則必須為員工未使用的假期支付工資。或者,這些工資可以在員工的合約終止時支付。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因傷、病或身體原因而享有的病假如下:

  • 在非住院的情況下,員工在 1 年內共可獲得 30 天的假期。
  • 在員工住院的情況下,員工在 2 年內可獲得不超過 1 年的假期。
  • 住院病假與非住院病假之總和在 2 年內不得超過 1 年。

一年內病假不超過 30 天時,病假期間必須支付員工 50% 的薪資。勞工保險給付未達薪資之 50%時,雇主應補足差額。

若員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生病,雇主必須補償其必要之醫療費用。正在接受治療的員工無法工作時,雇主應依其原有工資支付補償金。

台灣的勞工法賦予女性員工 8 週的有薪產假。工作 6 個月以上的員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其正常薪資的 100%,而工作少於 6 個月的員工在產假期間可獲得其正常薪資的 50%。在懷孕期間,員工可被調往較不繁重的工作。雇主既不得拒絕她的申請,也不得降低她的工資。從 2022 年 1 月起,員工也有權享有 7 天的帶薪產前檢查假。雇主支付 5 天假期的費用,其餘假期則由員工向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申請。

懷孕 3 個月後流產的員工可享有 4 週的產假。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准予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1 週。懷孕未滿 2 個月而流產者,女性員工可停止工作,並享有 5 天的產假。

員工還可獲得相當於其 60 天工資和分娩費用(相當於 30 天工資)的社會保障福利。如果是多胞胎,福利會按比例增加。如果流產,則福利減少 50%。

台灣的《兩性就業平等法》給予僱員 7 天的帶薪陪產假。雇主支付 5 天的假期,而僱員則可向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申請其餘的假期。

父母任何一方也有權休不超過 2 年的無薪育兒假,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員工為雇主服務至少 6 個月。
  • 子女未滿 3 歲。
  • 員工的配偶正在工作。

最低工資

台灣的勞工法規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必須高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政府核准後訂定的最低基本工資。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 28,590 元或每小時新台幣 190 元。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按月預付,否則每月至少必須支付兩次薪資。這也適用於按件支付工資的情況。僱主必須準備薪資單,並記錄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及其他事項。薪資記錄應保存 5 年。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將加班界定為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所做的任何額外工作。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 超時工作未超過 2 小時時,除正常時薪外,應給予員工至少每小時正常時薪額三分之一之額外薪資。
  • 當加班時間超過 2 小時,但加班總時數未超過 4 小時時,除正常時薪外,還應向員工支付至少正常時薪三分之二的工資。

當僱主已取得員工同意在假日工作時,僱主應支付員工雙倍的正常工作工資。

僱員在休年假期間有權獲得正常工資。

通知期限

雇主在解雇員工時必須事先給予通知,通知期限如下:

  • 如果員工已連續工作 3 個月以上但不足 1 年,通知期限為 10 天。
  • 當員工連續工作超過 1 年但少於 3 年時,通知期為 20 天。
  • 如果員工已連續工作 3 年以上,通知期為 30 天。

如果雇主在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則必須向員工支付提前通知期間的工資。

雇主可以在嚴重不當行為和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提前通知而終止勞動合同。

遣散費

台灣的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雇主一般需要提供遣散費給員工。定期合約期滿、離職的員工不享有遣散費。因行為不當而被解僱的員工也沒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2005 年之前開始受雇的員工的遣散費一般受《勞工標準法》(LSA) 規範。根據 LSA,終止僱傭合約的雇主必須為每服務一年的員工提供一個月的薪水作為遣散費。對於受僱時間少於 1 年的員工,遣散費必須按比例計算;受僱時間少於 1 個月的,應按 1 個月計算。雇主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30 天內發放遣散費。

對於 2005 年以後入職的員工,遣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LPA) 規定辦理。根據 LPA,遣散費以年資為基礎,員工每工作滿一年,可獲得相等於半個月平均工資的金額。若雇用期不足 1 整年,則必須按比例支付。遣散費總額不得超過 6 個月的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計算的遣散費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後 30 天內支付。

退休金

在台灣,有幾個計畫屬於社會保障架構。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制度和全民年金保險都是僱員社會保障架構的一部分,但它們的目的不同,針對的群體也不同。

勞工保險是一項以就業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計畫,專為年齡介於 15 歲至 65 歲之間的正式部門員工(包括私營公司和公營機構)而設計。

在勞保計畫之下,2005 年之後受雇的員工都有個人退休金帳戶。雇主必須每月將供款存入這些帳戶,而員工的供款則是自願性的,最高為月薪的 6%。不論就業狀況如何,員工可於 60 歲開始領取退休金。

最後,「國家養老金保險」計劃為年齡介於 25 歲至 65 歲、無資格參加任何其他養老金計劃的員工提供保障。員工必須參加此方案。勞工保險計畫所涵蓋的員工被排除在國家退休金保險計畫之外。

視方案類型而定,員工、僱主及政府共同分擔社會保險的供款。

眷屬/遺屬福利

強制性勞工保險計畫提供被保險人死亡時的遺屬福利,該被保險人有資格領取老年或傷殘撫恤金,或有至少 15 年供款的個人。配偶、子女、父母、孫輩及兄弟姊妹均為合格受益人。支付給遺屬的養老金為投保年度內死者平均月保險薪資的 1.55%。最低養老金為每月新台幣 3,000 元。若已故員工的供款年資少於 15 年,則遺屬可獲得一次性給付。

在勞工職業傷害保險下,遺屬可獲得相等於投保人 5 個月平均薪資的一筆過補助金。如果沒有遺屬符合資格,則支付 10 個月的平均薪資。根據勞工退休金制度,若被保險人在申請給付前死亡,則遺屬可獲得一筆過給付金加上最後 6 個月平均月薪的 50%。如果被保險人正在領取永久性殘障養老金,則會支付該金額的一半。額外遺屬最多可額外獲得 20%。

根據國民養老金計畫,若受保人在領取福利前死亡,或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遺屬有權每月領取每個保險年度平均月薪 1.3% 的養老金。最低養老金為每月新台幣 4,049 元。

喪失工作能力給付

在台灣,強制性勞工保險計畫提供暫時及永久殘障給付,提供住院、醫療及殘障養老金。對於職業傷害,給付金額較高,並包括一次性補償選項。永久性傷殘福利則依投保年資及傷殘嚴重程度而定,在特定情況下,還會為受扶養人提供額外補助。

勞工退休金制度為員工提供個人帳戶,若在 60 歲前殘障,可申請提早領取退休金。

國家年金保險為嚴重殘障者提供殘障補助金,視居住地、收入及資產狀況而定,補助金依投保金額及投保年限計算,最低補助金額為新台幣 5,437 元。但是,個人不能同時領取多種殘障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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