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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比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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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 (ZMW)

贊比亞共和國是位於非洲中南部地區的無海國家。官方語言是英語,儘管在地區上使用了幾種原住民語言。東部和南非共同市場(COMESA)總部位於贊比亞首都盧薩卡。贊比亞擁有強勁的銅礦產業,其建築和紡織行業最近有增長。贊比亞擁有龐大的潛力,是擴展到非洲市場的理想地點。

書面協議

簽訂至少 6 個月的協議時,必須簽訂書面合約。書面合約必須包括以下資訊:員工姓名、原籍地及其他詳細資料;僱主及企業名稱、聘用地點及其他詳細資料;服務合約的開始日期及期限;工資;雇用性質、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任務及任何其他必要的詳細資料,以清楚概述員工受雇從事的工作類型。書面合約必須一式兩份,由雙方簽署,並經授權人員認證。

口頭協議

口頭合約是允許的,並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除非法律有所規定,否則所有服務協議均可口頭訂立。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口頭合約在計算工資時所參考的期間(每日或每月)內有效。

即使是口頭合約,法律規定也必須以書面形式準備合約記錄。該記錄必須包含以下資訊:雇員姓名、性別和國籍;雇主姓名、地址和職業;合約類型和開始日期;工作類型和地點;工資和任何其他額外付款以及付款間隔。此記錄必須一式兩份,並在開始工作後一個月內給予員工。

默示協議

當一方的行為方式讓一個合理的人相信他們毫不含糊地同意另一方提出的條款時,就存在默示合約。在贊比亞,隱含的服務合約是有效的,可以建立僱傭關係。

標準工作日為 8 小時,標準工作週為 48 小時。任何超過 48 小時的時間均視為超時工作,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如果工作時間中包含祈禱和午餐時間,則標準工作日不得超過 9 小時。

1 月 1 日 - 元旦;3 月 8 日 - 國際婦女節;3 月 12 日 - 青年節;待定 4 月 - 耶穌受難日;待定 4 月 - 聖周六;4 月 4 日 - 復活節;4 月 5 日 - 復活節週一;5 月 1 日 - 勞動節;5 月 25 日 - 非洲自由日;7 月的第一個週一 - 英雄節;7 月英雄節之後的週二 - 團結日;8 月的第一個週一 - 農民節;10 月 24 日 - 獨立日;10 月 25 日 - 公眾假期;12 月 25 日 - 聖誕節。

為同一雇主連續工作至少 12 個月的工人有權享有帶薪年假,每工作一個月可享有 2 天(一年為 24 個日曆日)。除了公共假日或每周休息日之外,雇主還提供年假。

非全職員工也可依其工作時數比例享有帶薪假期(全職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工作 95 小時才有資格享有帶薪年假)。

工人有權憑有效醫療證明享受以下帶薪病假:

  • 短期員工(合約期少於 12 個月)最多可享有 26 天的全薪病假,以及另外 26 天的半薪病假
  • 對於合約期超過 12 個月的長期員工和定期員工,最多 90 天(三個月)的全薪病假和另外 90 天的半薪病假。

如果員工在生病或受傷 6 個月後仍未康復,其雇主可基於醫療理由終止僱傭合約,並為每完成一年的服務一次性支付至少 3 個月的基本薪資。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工人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 24 個月,則有權享受至少 14 周的全薪產假。此假期可以在分娩後立即休,也可以在預產期之前休,因此分娩後至少要休 6 週的假期。如果是多胞胎,此假期可延長 4 週。

員工休產假必須向雇主提供書面通知和醫生證明。

員工在預產期前 2 個月不得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且不得因休產假而解雇或以其他方式懲罰員工。

男性員工在孩子出生後,有權享有至少 5 天的帶薪陪產假,除非在僱傭合約中同意更優惠的條款。在休假前已為同一雇主工作至少連續 12 個月的員工有權享有此福利。必須在孩子出生後 7 天內休假。僱員必須向雇主提交出生記錄。

最低工資

目前,贊比亞的每月最低基本工資為 1,487.00 贊比亞馬幣(贊比亞克瓦查)至 3,1428.90 贊比亞馬幣。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為每月 1,300 贊比亞馬幣。不同行業的工人類別設定了最低工資。勞工部長根據勞工諮詢委員會的建議,透過法定命令規定工資額。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超過每週 48 小時標準工時的工作(值班員和守衛為每週 60 小時)被視為超時工作。員工加班的工資至少為正常工資的 150%。在公共假日和每周休息日工作的員工可獲得其正常工資額的 200%。

休年假的員工有權在休年假期間獲得正常工資。

通知期

被解雇的員工有權獲得解雇通知或代替通知的補償金(除非他們有不當行為)。必須遵守的通知期如下:

  • 1 個月以下的合約為 1 天
  • 1 至 3 個月的合約為 14 天
  • 3 個月以上的合約為 30 天。

終止 6 個月以上僱傭合約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雇主不得在員工休假期間發出終止通知。

遣散福利

根據贊比亞僱傭法法案,遣散費支付如下:

  • 因健康理由終止合約 - 每工作一年支付 3 個月的基本工資
  • 終止定期合約 - 員工在受僱期間賺取的基本薪資總額的 25
  • 因裁員而終止合約 - 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基本薪資
  • 因員工死亡而終止合約 - 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基本薪資 (支付給員工的遺產)。

臨時、臨時僱員及試用期間的僱員無權享有遣散福利。因嚴重行為不當而被即時解僱的員工不享有遣散費。

退休金

國家退休金計劃管理局 (NAPSA) 負責支付退休金。退休年齡為 60 歲,但員工可以在 55 歲提前退休,在 65 歲延遲退休。提早或延遲退休者必須至少提前 12 個月通知雇主。員工必須供款滿 15 年才有資格領取退休金。

不符合退休養老金資格者,則有資格一次性領取其本人及其雇主的總供款額,外加累計利息。

員工和雇主都要向社會保險供款。

受養人/遺屬福利

遺屬補助金是發放給已故員工的受扶養家庭成員(配偶及 18 歲以下的子女或任何年齡的殘障子女),該員工已領取退休金或傷殘撫恤金,或有權領取此類退休金。

遺屬領取的養老金金額與已故員工死亡時所領取或有權領取的養老金金額相同。最低養老金為全國平均收入(目前為 ZMW 7,454.00)的 20%。如果已故者不符合使其遺屬有資格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則遺屬將有資格一次性領取相等於已故雇員及其雇主所支付的供款加上應計利息的金額。

雇主有責任向因職業意外、工傷或疾病而死亡的員工的受養人支付遺屬補助金。

病殘福利

未屆退休年齡者因非職業意外/傷害/疾病致殘,若已支付 180 個月的供款,或至少 60 個月的供款,其中 12 個月或以上是在緊接殘廢開始之日前 36 個月內支付,則有權領取殘廢養老金。傷殘養老金的金額取決於工人的平均月薪和應計養老金服務年限。

不符合每月供款條件的員工,有資格一次性領取其與雇主的供款總額,加上累計利息。

因職業意外/傷害/疾病而喪失工作能力的員工,可從雇主處獲得補償。如果是暫時殘障,他們每月可領取最長 18 個月的養老金。如果永久殘障超過 10%,他們可終生按月領取養老金。永久傷殘程度低於 10%的雇員可獲得一次性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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