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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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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稱為羅德西亞,津巴布韋共和國是位於非洲南部地區的一個離岸國家。官方語言是英語,但全國都使用許多當地語言。津巴布韋擁有龐大的黃金,鉑金和礦產礦物。農業近年來已經發展,玉米和煙草作為主要作物。津巴布韋是非南部擴張的絕佳地點。

書面協議

津巴布韋勞動法並沒有普遍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合約。但是,它要求雇主在聘用員工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以下詳情:

  • 雇主的名稱和地址
  • 試用條款(如有
  • 任何僱傭守則的條款
  • 員工的報酬、其計算方式及支付間隔
  • 疾病或懷孕福利
  • 工作時間表和工作時數
  • 任何獎金或獎勵生產計劃的細節
  • 休假和薪資
  • 雇用合約規定的其他福利

口頭協議

津巴布韋勞動法並沒有明確禁止使用口頭僱傭合約,但也沒有提供使用口頭僱傭合約的指引。然而,《勞動法》要求雇主在聘用員工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僱傭關係的某些方面。

默示協議

津巴布韋勞動法未就默示契約提供任何規定或指引。業界的最佳實務是謹慎處理默示契約,經常使用或修改書面協議。

津巴布韋勞動法》並無界定成年僱員的正常工作時間。每名雇員每週都有權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休息日可以是每週的同一天,也可以是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某一天。每周工作時間和加班規定由集體協議或個人合約規定。

元旦 (1 月 1 日)、耶穌受難節、復活節週六、復活節週一、獨立日 (4 月 18 日)、勞動節 (5 月 1 日)、非洲日 (5 月 25 日)、英雄及國防部隊日 (8 月第二週)、團結日 (12 月 22 日)、聖誕節 (12 月 25 日)、節慶日 (12 月 26 日)。

根據津巴布韋的《勞動法》,員工在雇主處工作滿一年後,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最多可累積 90 天的年假。餘下未使用的假期可在日後補休,而不會失去之前未使用的假期。

根據津巴布韋的《勞動法》,任何員工因生病、受傷或接受非因未採取合理預防措施而導致的醫療而無法上班時,均可享有病假。在任何 1 年的服務期內,員工有權享有 90 天的全薪病假。員工必須提供由醫生簽署的證明。

如果僱員在一年的服務期內已用完 90 天的全薪病假,僱主必須應僱員的要求,在有醫生簽署的證明的支持下,再給予 90 天的半薪病假,前提是簽署證明的醫生認為僱員在再休完病假後有可能恢復工作。

津巴布韋勞動法》規定,為僱主服務至少一年的女性僱員可享有98天的全薪產假。雇主承担产假的全部费用。在出示由註冊醫生或州註冊護士簽署的證明書證明員工已經懷孕的情況下,員工可在不早於預產期前第 45 天、不遲於預產期前第 21 天休產假。僱員可要求額外的無薪產假。

女性員工在為任何一位雇主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最多可獲得三次全薪產假。在任何 24 個月的期間內,只有一次帶薪產假可獲得批准,該期間從任何前一次產假獲得批准當日起計算。

《津巴布韋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陪產假。但是,僱員有權因 「合理的同情理由 」享受每個日曆年不超過 12 天的全薪特別假。

最低工資

在津巴布韋,薪酬未經任何協議或協議未規定的僱員的現行最低工資為每月 150 美元,該工資將於 2024 年確定。

家庭雇員、女傭和農業工人不享受最低工資。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津巴布韋勞工法》並未定義成年僱員的正常工作時間。每位員工每週都有權至少連續休息 24 小時,休息日可以是每週的同一天,也可以是勞資雙方同意的日子。每周工作時間和加班規定由集體協議或個人合約規定。

如果僱主是國家就業理事會的成員,則應參考其理事會制定的規定。最低加班費一般為標準工資的 150%。

如果員工同意在公共假日工作,則應獲得不低於當天其現有薪酬 200% 的工資,無論當天是否是他們本應工作的日子。

員工在休年假時應獲得正常薪資。

通知期

津巴布韋勞動法允許雇主或雇員向另一方送達書面通知以終止合約。通知期限取決於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合同類型,如下所示:

  • 不定期僱傭合約或 2 年或以上的合約需提前 3 個月通知
  • 1 至 2 年期合約需提前 2 個月通知
  • 簽訂 6 個月至 1 年的合約需提前 1 個月通知
  • 若合約為期 3 至 6 個月,則需提前 2 週發出通知;若合約為非臨時性或季節性合約,則需在試用期內提前 2 週發出通知
  • 臨時或季節性工作的合約,在試用期內提前 1 週通知
  • 若合約期間少於 3 個月,或為臨時或季節性工作,則提前 1 天通知

遣散福利

津巴布韋勞工關係法》規定,雇主若要裁減 1 名或 1 名以上的員工,必須向相關的勞工委員會、就業委員會或裁員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雇主必須向工會、僱傭委員會或裁員委員會(視情況而定)提供雇主希望裁減的每位員工的詳細資料以及建議裁減的原因,並將通知副本寄給裁員委員會。

除非僱主與有關僱員或其代表議定更佳的條款,否則僱主必須為每服務兩年的僱員支付至少一個月的薪金或工資(或服務年期較短的僱員按比例支付一個月的薪金或工資)的方案(最低裁員方案),作為失去工作的補償。

退休金

在津巴布韋,退休金與其他福利計劃確保雇主與員工的供款金額相同。所有根據永久、季節性或臨時合約受僱的年齡介於 16 至 65 歲的員工,均有資格參加這項全國性計劃。

如果總供款期在 12 至 119 個月之間,則在供款人退休時向其支付退休金,該退休金為一次性補助金。如果供款達 120 個月或以上,則每月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為止。

資格

  • 60 歲以上(正常退休)或 65 歲以上(延遲退休)且不再受僱的供款人。
  • 年滿 55 歲且不再受僱的供款人,只要他們曾從事艱苦的工作(即 Jack 操作員、木材裝載員)
    年滿 55 歲前的 10 年中至少有 7 年是從事艱苦工作(即千斤頂操作員、木材裝卸工)。

每月給付為受保人退休前一個月每月承保收入的 1.33% 乘以供款年數(最多 30 年),再加上每月收入的 1% 乘以受保人供款超過 30 年的年數。

受撫養人/遺屬給付

遺屬給付

在津巴布韋,遺屬給付是給付已故供款人的遺屬。如果死者已領取或有權領取老年或傷殘養老金,且已納入「國家養老金及其他福利計劃」,則可向受養人提供遺屬給付。

符合資格的受益人:

  • 遺孀/鰥夫,只要婚姻發生在退休或喪失工作能力之前。
  • 死者未滿 18 歲(若為全日制學生則為 25 歲)的受供養子女。
    • 任何年齡無法自給的永久性殘障子女也符合資格。
  • 已故供款人的父母。
  • 其他受撫養人。

病殘福利

在津巴布韋,投保員工可根據退休金及其他福利計劃領取病殘退休金。此福利支付給因生病或受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國民退休金計劃供款人。

領取殘廢養老金的資格

  • 未滿 60 歲。
  • 向 National Pension Scheme(國民退休金計劃)供款至少 12 個月。
  • 經醫生證明因身體或精神不健康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領取傷殘補助金的資格

  • 未滿 60 歲
  • 已向計劃供款至少 6 個月
  • 經醫生證明因身體或精神健康欠佳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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