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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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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MZN)

莫桑比克是一個非洲南部國家,人口超過 30 萬。該國以印度洋沿著美麗的海岸線而聞名,擁有數英里的海灘。港口城市馬普托是莫桑比克的首都。莫桑比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農業是一個重要的行業。莫桑比克還擁有天然氣資源、三個深海港,以及四個非洲內陸國家旁邊的戰略位置。

書面協議

個人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註明日期,並由雇主和雇員雙方簽署。合約必須註明雙方的身份、工作性質、職責、工作地點、合約期限、開始日期以及其他條款和條件。

少於 90 天的定期合約無需以書面形式簽訂。

未以書面形式簽訂合約並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或員工的權利。此外,這種失敗被推定為是由雇主造成的,雇主將承擔所有的法律後果。

口頭協議

雖然個人僱傭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但未以書面形式簽訂並不影響協議的有效性或員工的權利。此外,這種失責行為可推定為雇主所為,雇主將承擔所有法律後果。當僱員在雇主知情且不反對的情況下工作以換取報酬,或當勞工在經濟上從屬於雇主時,即存在合法的僱傭關係。

少於 90 天的定期合約無需書面形式。

默示協議

莫桑比克的勞工法沒有隱含雇用契約的規定。個別合約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但若未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不影響合約的有效性或員工所取得的權利,且此種失責行為可推定為雇主所為,雇主將承擔其所有法律後果。

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8 小時,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日工作時間可延長至 9 小時,但必須讓員工每週多休息半天。15 歲至 18 歲的未成年人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週 25 小時,且每天不得超過 5 小時。

從事工業活動的機構,除了員工輪班工作的機構外,可採用每週工作 45 小時、每週工作 5 天的工作制。

在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可透過集體協議延長至每週 56 小時。

1 月 1 日(新年);2 月 3 日(英雄節);4 月 7 日(婦女節);5 月 1 日(工人節);6 月 25 日(獨立日);9 月 7 日(勝利日);9 月 25 日(革命日);10 月 4 日(和平與和解日);12 月 25 日家庭日(聖誕節)。

員工有權享有以下帶薪年假:

  • 在服務第 1 年期間,每實際服務 1 個月可享有 1 天年假
  • 從第二年起,每實際服務滿一年可享有 30 天的年假

受僱 3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的定期員工,可享有實際服務期間每 1 個月 1 天的假期。

雇主可因迫不得已的理由延遲年假。每年最多可累積 15 天年假,一年最多可累積 60 天年假。累積的假期必須在達到限額的下一年使用。最多可預先休 30 天年假。

雇主必須給予一年內最多 15 天(或一季內 5 天非連續性病假)不間斷的病假,之後雇主可以將僱員轉介至衛生局,以確定其工作能力。

已支付至少 12 個月社會安全保險費的員工,在罹患非職業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時,有權根據社會安全保 障制度享有連續 365 天的病假薪資。他們必須提交醫療證明。

女性員工有權享受連續 90 天的帶薪產假,可在預產期前 20 天開始休假。此假期同樣適用於足月分娩或早產的情況,無論是活產或死產。如果女性員工或嬰兒有臨床風險,她應有權在分娩前休假,但不影響產假。莫桑比克國家社會保障局為支付保費的投保員工提供產假補助。該補助按員工的平均日薪支付,最長為 60 天。

僱員在產假期間可獲得正常報酬。雇主不得讓女性員工從事對其健康或生殖功能有害的工作,也不得在產假期間或產後一 年內解雇懷孕員工。

父親有權每兩年享有 7 天的帶薪陪產假,而且必須在分娩後的第二天休。希望休陪產假的員工應在產前或產後以書面通知雇主。

最低工資

所有僱員均有權獲得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每年由政府與就業諮詢委員會協商後,按行業層級釐定。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目前各行業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4,941.68 馬幣(莫桑比克元)至 17,881.32 馬幣。

加班費、假日及休假薪資

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每天八小時) 的工作視為加班。超時工作不超過 24 小時的加班費為 150%。如果加班時間超過 8 小時,直到下一個正常工作時段的開始時間,則按 200% 支付加班費。員工每季最多可加班 96 小時,但每週不得超過 8 小時或每年不得超過 200 小時。雇主必須保存加班記錄。超時工作的薪資如下

  • 工作至晚上 8:00 - 正常工資的 150
  • 晚上 8:00 之後的工作 - 正常工資額的 200%。

在每周休息日、額外休息日或公眾假期執行的工作被視為特殊工作。其薪酬為正常工資額的兩倍或補假一天。

年假按正常工資率支付報酬。

通知期限

終止合約需要提前書面通知。通知期的長短視終止原因而定。

如果是員工主動終止合約,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必須提前七天通知。在其他情況下,通知期必須如下:

  • 長期雇用 6 個月至 3 年 - 15 天
  • 長期雇用超過 3 年 - 30 天
  • 超過 3 年的定期雇用 - 30 天。

雇主可基於結構、技術或市場相關原因,在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如果在試用期間終止合約,則需要提前 7 天發出書面通知。因嚴重不當行為而解僱,則無需事先通知。

遣散福利

因結構、技術或市場相關原因而被解僱的員工,可享有下列遣散福利:

  • 員工的基本工資介於全國最低工資的 1 到 7 倍之間 - 每服務一年可獲得 30 天的工資
  • 員工的基本工資在全國最低工資的 8 至 18 倍之間 - 每服務一年支付 15 天的工資
  • 僱員的基本工資超過全國最低工資的 18 倍 - 每工作一年支付 5 天工資

員工終止合約的遣散費計算如下

  • 永久僱員 - 每服務滿一年支付 45 天的工資
  • 定期員工 - 員工在終止合約日至合約到期日之間應賺取的報酬

退休金

莫桑比克的國家社會保障局 (Instituto Nacional de Segurança Social, INSS) 負責退休福利。女性退休年齡為 55 歲,男性為 60 歲。如果員工至少已繳納 240 個月的保費,就有資格領取退休金。若投保員工已支付至少 420 個月的保費,則可在任何年齡退休。

養老金的每月金額是以投保員工最近五年的平均月薪乘以供款月數,再除以 420。養老金的最低金額為全國最低工資的 90%。如果員工已達退休年齡並已繳納 120 個月的保費(但未達 240 個月的保費門檻),則有資格領取減少的養老金,金額為正常養老金的 50%。

員工和雇主均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受撫養人/遺屬福利

如果已故雇員有資格領取退休或傷殘養老金,則遺屬有資格領取福利。遺屬包括配偶(女性年滿 45 歲,男性年滿 50 歲)和未滿 18 歲的子女(若在學則為 25 歲)。殘障子女沒有年齡限制。配偶和子女都有資格領取死者應得退休金的 50%。未滿 45 歲(女性)及 50 歲(男性)的配偶可領取 5 年的臨時養老金。

如果受保人領取社會保險老年或傷殘養老金,或在死亡前 12 個月內至少投保 3 年且至少供款 6 個月,則其遺屬有資格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金額相當於死者死亡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的 6 倍。

若因工傷或疾病死亡,未亡配偶、同居伴侶或依法分居的配偶可獲得死者薪酬的 60%。相反,受撫養子女則可獲得死者薪酬的 25%。如果沒有配偶或子女,其他倖存者可獲得死者報酬的 15%。最高合併養老金為員工報酬的 80%。雇主負責支付這些福利。

病殘福利

在莫桑比克,如果投保的僱員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因與工作無關的意外或疾病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並且在喪失工作能力之前的五年內支付了 30 個月的供款,則有權獲得社會保障制度提供的喪失工作能力補助金。

補助金的總額取決於員工的年齡和所繳納的保費數目。

若因工作意外或疾病導致殘障,員工有權領取養老金或一筆過補助金,視殘障類型和程度而定。雇主還支付醫療、住院護理、義肢、藥物和交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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